59.125.18.* 发表于 2008-07-23 16:55:36楼主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1)杉杉集团有限公司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2007年9月22日,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24,737,914股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89%)以协议方式分别转让给郑永刚先生6,967.8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0%)、张子燕女士3,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9%)、陈光华先生2,505.931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上述股权受让者将承继杉杉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股权分置时的承诺。(即上述三自然人合计自2008年7月27日起12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
2、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非流通股股东承诺
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科英华股份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在禁售期满后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在12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五、24个月内不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承诺
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科技总公司承诺自取得流通权之日起36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该项承诺尚未涉及。
